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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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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篇文係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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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嘅憲制性文件,自1997年7月1號起,取代咗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嘅地位,確認咗特區政府嘅組成辦法、權力同責任、同中央政府嘅關係等。

1984年12月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英國政府經過多年談判後,簽署咗《中英聯合聲明》,解決咗香港主權問題。其中《聲明》第三段第12條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重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持主權移交前嘅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唔變。中國大陸所施行嘅社會主義制度等將唔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

《基本法》嘅權力來源備受爭議。大部分中國大陸法律學者認為《基本法》純粹係本國法律嘅一部分;而另一啲香港法律學者就認為權力嚟自兩國共同簽署嘅《中英聯合聲明》。呢種爭議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修改《基本法》嘅法理依據,以及香港法院對挑戰《基本法》嘅權能同範圍。

起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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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由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寫草稿,成員包括香港同中國大陸人士。1985年成立嘅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全部係香港人士,佢哋負責喺香港徵詢公眾對《基本法》草案嘅意見。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佈首份草案。1989年2月公佈第二份草案,諮詢工作喺1989年10月結束。1990年4月4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通過,當時嘅中國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主席令,正式頒布《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部分成員喺1989年六四事件發生後,因公開發表支持學生言論,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撤銷職務。

一般奉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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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嘅部分。
  • 第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嘅司法權同終審權。
  • 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嘅行政機關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
  • 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 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同習慣法,除互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嘅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唔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嘅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同佢唔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嘅法律。凡列於附件三嘅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喺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唔能夠控制嘅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嘅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 第25至26條:香港居民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同被選舉權。
  • 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嘅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以及組織同參加工會、罷工嘅權利同自由。
  • 第28條:香港居民嘅人身自由唔受侵犯。
  • 第30至37條:香港居民享有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同婚姻自由。
  • 第39條:《公民權利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同文化權利嘅國際公約》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嘅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嘅法律予以實施。
  • 第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喺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嘅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嘅實際情況同循序漸進嘅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嘅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嘅目標。

基本法嘅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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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嘅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但亦規定香港法院可就《基本法》內有關香港自治範圍嘅事務解釋《基本法》。條文本身話,遇有條文有爭議嘅地方,終審法院應向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不過,自從1999年居港權事件起,特區政府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咗報告,請求人大釋法。呢次因為繞過咗法院,而引起香港社會嘅爭議;而且因為喺普通法制度中,解釋法律係法院獨有嘅權力,噉做被批評為特區政府以行政干預司法,破壞香港嘅司法獨立。此外,由於《基本法》同時亦係中國全國性法律,人大常委會都有權無須香港方面嘅請求而自行解釋。

至今,香港政府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兩次,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一次:

  • 1999年: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
  • 2004年:2007/08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問題(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
  • 2005年:行政長官呈辭後繼任人任期問題

爭議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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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述自《香港基本法》生效以來,引起大規模社會討論嘅問題:

  • 居港權問題:1999年,香港政府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第22及第24條。政府聲稱噉係要避免超過100萬名中國大陸居民湧入香港。呢次係香港首次向人大請求釋法,事件引來關於香港司法獨立嘅關注。
  • 第二十三條:《基本法》第2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嘅行為」。2002年至03年間,香港政府嘗試通過相關法律。根據當時提出嘅草案,警方將被賦予極大權力,包括無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即可強行進入「懷疑恐怖份子」住宅搜查。引來香港社會極大反響,導致咗2003年大規模嘅七一遊行。其後,政府宣佈擱置草案,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以個人理由辭職。
  • 普選問題:經過23條事件之後,以香港民主派為首嘅各界社會人士開始爭取普選2007年度行政長官同2008年度立法會所有議席。《基本法》第45及第67條字面上雖然重未有禁止呢種可能,但親政制、親北京政黨及人士就認為呢個唔符合條文中「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兩項原則。最後,全國人大喺2004年4月26號進行咗釋法,正式排除2007/08進行普選嘅可能性。
  • 削減公務員工資:根據《基本法》第100條,香港公務員「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同服務條件唔低於原來嘅標準」。同時,第107條則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嘅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面對1997年以後嘅經濟衰退,加上香港財政陷入赤字,香港政府削減咗公務員嘅薪金,引來公務員團體嘅爭議。
  • 行政長官任期: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喺2005年3月10號請辭後,下任行政長官嘅任期成為問題。法律界及泛民主派認為,根據《基本法》第46條,新任行政長官任期應該係5年。不過,香港政府、親北京人士及政黨就認為,繼任人應該係完成前任行政長官嘅餘下任期。2005年4月6號,香港特區政府向全國人大請求釋法。4月27號,全國人大宣佈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如果喺2007年前辭職,繼任人應當完成前任行政長官嘅任期,之後再次進行選舉。反對釋法嘅人認為人大常委違反《基本法》、侵犯香港司法獨立、破壞一國兩制精神。
  • 引渡罪犯:《基本法》第95條賦予香港同中國大陸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嘅聯繫同相互提供協助」,不過喺兩地司法制度差異之下,兩地未有正式犯人引渡辦法。《中華人民共同國刑法》適唔適用於香港居民,香港法院係否對跨境刑事罪行有審判權,香港居民喺香港犯罪後逃往中國大陸、香港法院係唔係擁有司法管轄權,以上問題都引來中港兩地法律界以及律政司嘅討論。根據現時慣例,香港居民喺香港犯罪後,如果喺中國大陸被截獲,香港會嘗試引渡疑犯回港審訊。中國大陸居民喺香港犯罪後逃返中國大陸嘅話,就會喺中國大陸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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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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