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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十七条协议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
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西藏政府代表签字
类型争议协议[1][2][3]
签署日1951年5月23日
签署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南海勤政殿
盖章日1951年5月23日
生效日1951年5月23日
生效条件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签署者中国 政务院秘书长 李维汉
西藏工作委员会第一书记 张经武
西藏工作委员会第二书记 张国华
中国 西南军政委员会秘书长 孙志远
西藏 (1912年-1951年) 噶伦赤巴 阿沛·阿旺晋美
 藏军马基 凯墨·索南旺堆
西藏 (1912年-1951年) 仲译钦布 拉乌达热·土丹旦达
西藏 (1912年-1951年) 堪穷 土登列门
西藏 (1912年-1951年) 代本 桑颇·丹增顿珠
缔约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西藏噶厦政府
保存处西藏自治区档案馆
语言中文藏文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十七条协议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汉语名称
繁体字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简化字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汉语别称
繁体字 十七條協議
简化字 十七条协议
藏语名称
藏语 བོད་ཞི་བས་བཅིངས་འགྲོལ་འབྱུང་ཐབས་སྐོར་གྱི་གྲོས་མཐུན་དོན་ཚན་བཅུ་བདུན་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于1951年5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签订。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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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噶厦政府谈判破裂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十八军三万余人发动昌都战役,向康区首府昌都发起攻击,很快就打败了只有八千余人的当地藏军。19日解放军攻克昌都,21日在后路被截断的情况下,藏军被迫投降。解放军歼灭5,700余名西藏士兵,俘虏了包括多麦总管阿沛·阿旺晋美在内的军官和2,600余名士兵[4][5][6]

1950年11月7日,噶厦政府决定向联合国求助制止中国共产党的进攻,纽约联合国总部13日收到印度代递的要求。由于西藏并非联合国成员,而印度自称其因为地理与历史渊源最有发言权,英美两国决定此议案应由印度带头,而印度因不愿得罪中国,因此不支持排入联合国议程。11月14日,中美洲国家萨尔瓦多代表团团长埃克托·卡斯特罗(Hector Castro)要求联合国秘书处直接将西藏遭侵略议案提交联合国大会,被拒绝。11月24日总务委员会会议中,埃克托·卡斯特罗的提案再度遭印度与苏联提议而无限期搁置。[7]:52–57[8][9]:61–63

谈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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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4月,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五人代表团前往北京。代表团到达北京时,喜饶嘉措的徒弟却给鲁珠来欢迎,警告阿沛共产党老谋深算,谈判一定要小心警惕,以及翻译很重要,自愿担任翻译,阿沛没有理他。藏方的翻译达拉·平措扎西为青海人,标准藏语标准汉语都不行,所以大部翻译工作都是由中方的葛然朗巴·平措汪杰担任[10]。藏方提案包括:

  • 西藏与中国继续历史上的供施英语Patron and priest relationship(cho-yon)关系。
  • 中国承认西藏的独立地位。
  • 西藏领土到达打箭炉
  • 西藏边境由藏军守卫。
  • 中国可以在西藏设大使馆,使馆官员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中方拒绝讨论藏方提案,因此谈判以中方十点作为基础。[1][11]:760-761

中方十点为1950年中央政府批准的《进军西藏及和平谈判的十大政策》:

  1. 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
  2. 实现西藏民族区域自治;
  3. 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活佛地位及职位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4. 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5. 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变;西藏现有军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
  6. 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与学校教育;
  7. 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8. 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业,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9. 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咎既往;
  10. 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人民解放军的经费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人民解放军实行买卖公平[12][13]

谈判进入尾声时,藏方反对在西藏成立军政委员会,表示已经有噶厦政府,上面不要再有军政委员会,谈判陷入僵局。反复争论后,平措汪杰表示军政委员会的首脑将会是达赖喇嘛,说服了藏方接受。[14][10]

签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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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月24日阿沛·阿旺晋美向毛泽东敬献哈达

1951年5月23日,五人代表团在没有向西藏政府汇报的情况下,代表西藏政府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一共十七条。代表没有向西藏政府汇报的原因,是阿沛·阿旺晋美认为西藏无力在军事上抵抗解放军的进攻,而又无法取得外国援助,因此达成协议以争取有利条件,这比遵守政府指示汇报重要,其他代表也一致同意。[9]:98

美国国务院认为,即使西藏代表团没有受到胁迫,达赖喇嘛仍然有各种理由可以否定他们签的协议。[11]:780但达赖喇嘛于1951年5月27日从北京的广播中得知此消息后,1951年8月,达赖喇嘛和大部分贵族回到拉萨,并和中共合作[15]。达赖喇嘛于1951年10月24日致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表示同意十七条协议;两天后毛泽东覆电祝贺,同日解放军进入拉萨,中共此后称为和平解放[16]

1959年藏区骚乱后,达赖喇嘛流亡印度,便于1959年6月20日重新发了一份声明,称“十七条协议”是西藏政府和西藏人民在“武力下逼迫”签订的,后来合作的时候中国中央政府也没有遵守协议,宣布不承认“十七条协议”。[17]后来西藏流亡政府指,当年由阿沛·阿旺晋美率领的5人谈判代表团,是在中共当局的逼迫下和北京签署17条和平协议。当时他们在无法通知西藏政府的情况下,代表团的代表是以个人名义在协议上签名,文件上的印章没有代表的正式官衔,虽然是西藏代表团但代表不能代表西藏[18]

协议名称与藏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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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解释,“解放”有三种:“和平统一”、“和平解放”、“武力解放”;“和平解放”不排除在初期或有限的使用武力,协议因此称为“和平解放”[19]。西藏政府代表讨论了协议名称中“西藏地方政府”的意义,但是因为藏文中它的意义是西藏“地区的政府”(标准藏语གཞིས་གཞུངTHL藏文转写:sane sishung;威利转写:gzhis gzhung),而且用语是藏文中的“政府”(གཞུང;THL藏文转写:shung;威利转写:gzhung);而“中央人民政府”的用语并没有使用藏文中的“中央政府”(དབུས་གཞུང;THL藏文转写:üshung;威利转写:dbus gzhung)一词,而是音译为zhongyang(标准藏语ཞོངྱང,藏人认为指中国),因此没有争议[9]:101,577,580

参与翻译协议的黄明信回忆,当时“中华”、“人民”、“解放”等词的藏文译法引起争论。藏文里没有现成的词翻译“中华”与“中国”。[20]藏文中用“རྒྱ་ནག”(威利转写:rgya nag,黑色帝国)一词所指“中国”,但并不包含西藏,明示西藏与中国的分别,因此译者创造了一个新词来表达包含西藏的“中国”。茨仁夏加史伯岭英语Elliot Sperling表示,这不是因为藏人不知道自己国家的名称——藏人称藏地(不包括汉地)为“蕃”(བོད;威利转写:bod)——而是因为藏人从前没有“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概念。[21][22]

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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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文本分为汉文本和藏文本。汉文本文字为自右向左竖排,藏文本文字为自左向右横排。《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原件藏于西藏自治区档案馆[23]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汉文本)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藏文本)

签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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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李维汉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代表:
西藏地方政府[注 1]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噶伦) 代表:

协议秘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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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藏方要求下,除了协议之外,双方当时还签订了协议附件,在中方要求下,当时附件没有公开。1982年藏人著作提到了附件,达赖喇嘛可选择出国而不影响其地位职权[24]。1989年7月31日阿沛·阿旺晋美在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表示附件有7条,第一条是达赖喇嘛可出国5年而不影响其地位职权,第二条是在建立西藏军区时,要有一二位噶厦噶伦担任军区的副总司令。中国方面声称这些附件在90年代公布,国外学者则对附件有几个及其内容还没有共识。中方表示:协议有两个附件,附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内容有7条,包括进藏兵力一个军左右、藏军改编为解放军、解放军经费及物资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等。附件二是“西藏地方政府关于执行协议的声明”,内容主要是协议签订后第一年,达赖喇嘛可自行选择是否出国,在此期间返职,地位职权不变[25][26]茨仁夏加的《龙在雪域》与藏人行政中央采用了阿旺晋美的说法[7]:68[27]

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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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0月26日,解放军先头部队进入拉萨
西藏和平解放纪念碑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宪法》取消原有《十七条协议》里的西藏特殊自治状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体化[28]

中共统治西藏后,西藏噶厦在起初的几年与中国共产党方面和平共存,而且除了昌都城关镇一带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控制外,其余的土地仍在西藏噶厦管辖之下[7]:96,97,128。1950年昌都战役后,原西康省西部暨康区金沙江以西区域(原由西藏噶厦实际控制)作为昌都地区设立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昌都地区从此实际上被划在西康省之外[29]。此外,1952年4月28日,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来到拉萨,此后经西藏噶厦同班禅堪布会议厅谈判,双方就如何恢复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职权达成协议。此后,班禅额尔德尼于6月9日离开拉萨,6月23日回到了历世班禅额尔德尼驻锡的日喀则扎什伦布寺[30]。在这段时期,中国共产党方面给予西藏噶厦高度自治,并且能维持原本的社会体制,惟需不得违抗中共的命令[31]:52-54[32]:p148,149,151。1955年,西康省被撤销,原西康省(藏人文化上的康区)的金沙江以东区域划归四川省[33]。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西藏自治区开始筹备设立,西藏噶厦、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均改归其领导;此后,西藏噶厦、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仍然均在运转,昌都地区也改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控制,从而正式归属西藏[29]

因为安多康区等地自清朝起已划入青海省甘肃省四川省云南省,不属于西藏噶厦的控制范围,同时也不包括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均未受到协议中西藏改革需噶厦主动进行这一条款的约束,1955年12月,共产党即将在四川省凉山地区入乡展开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时,当地爆发了部分彝族和藏族人抗拒的大规模武装骚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属于金沙江以东的东部康区)内大部分地区卷入骚乱,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展开激战。此后,四省藏区纷纷发生骚乱[31]:53[34][35]。后来,当战火于1959年蔓延到西藏拉萨时,达赖喇嘛自西藏逃往印度。其后,西藏噶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均认为《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不再有效,中央人民政府亦解散了西藏噶厦政府[32]:160-161[31]:54-55[7]:208,240,241。事后,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接管了西藏噶厦原来的政务,而噶厦大部分官员流亡印度,并在印度成立了西藏流亡政府

西藏和平解放纪念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7月18日奠基,是为了纪念“西藏和平解放”50周年。[3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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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西藏喇嘛台湾人台北为争自由西藏而祈祷
西藏流亡政府财政部长拜访台湾立法院

时任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于2008年藏区冲突发生之际表示“西藏与中国虽然签署了和平协议,但协议随时可能变成废纸”、“仍无法避免1959年的血腥镇压,1989年也再度爆发血腥镇压,当时下令镇压的就是当时担任西藏党委书记的胡锦涛,19年后,胡锦涛成为中共总书记,仍再度发生这件令人遗憾的事件”。陈水扁又指责北京当局,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总理记者会之发言为“黑白讲”。[37]

曾任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暨秘书长、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顾问、中华民国美国副代表、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驻俄罗斯代表等职的陈荣杰表示“1951年,西藏在炮火下,签署《和平解放西藏协议》,其后,中共动辄镇压,所谓和平协议不如废纸一张。国共打打谈谈,和谈只是另一场战争的开始。”[38]

民主进步党在质疑时任总统马英九所提依“国家需要、民意支持(先经公民投票同意)、国会监督”等前提条件与北京方面签署和平协议时,举西藏与北京签署和平协议的历史案例表示,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国共产党和谈失败的经验,在国际上是研究中国外交谈判的重要案例,中国共产党不是可以“轻易信赖”的谈判对象。和平协议若缺乏第三者的监督与保证,对台湾根本没有保障。台湾的“图博之友会”强调,当年西藏同北京签署协议时是用政府名义签的。台湾团结联盟党主席黄昆辉则警告:中国共产党在签完此协议之后就大举进军(派共军占领)西藏,殷鉴不远。[39][40][41]

达赖喇嘛领导的西藏流亡政府认为,“十七条入藏协议”是在解放军大举进入西藏后,强加给西藏政府的城下之盟,是不平等条约[42]。2012年,达赖喇嘛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罗切斯特对中国学生讲话时提到,当时签署的十七条协议可以实现西藏在中国自治,为实际上的“一国两制”[43][44]

藏学家梅尔文·戈尔茨坦认为,该协议有效性的前提是西藏代表有全权签署协议,而事实“并非如此”。同时他亦指出达赖喇嘛指责中央政府胁迫他们签署条约是不正确的,因为西藏代表们可以自由地选择签字和离开北京,西藏代表感受到如果协议没有达成中共就会使用武力取得西藏的威胁,然而根据国际法这点并不能成为协议无效的理由(针对这点戈尔斯坦以美国使用核武促使日本投降作为例子),因为只要没有对签署方作出人身暴力(或暴力威胁),协议都是有效的[9]:106–107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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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西藏代表讨论了协议中“西藏地方政府”的意义,但是因为藏文中它的意义是西藏“地区的政府”(THL藏文转写:sane sishung;sishung的威利转写:gzhis gzhung),而且用语是藏文中的“政府”(THL藏文转写:shung;威利转写:gzhung);而“中央人民政府”的用语并没有使用藏文中的“中央政府”(THL藏文转写:üshung;威利转写:dbus gzhung)一词,而是音译为zhongyang(藏人认为指“中国”),因此没有争议。[9]:101,577,58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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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1.0 11.1 Melvyn C. Goldstein; Gelek Rimpoche.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年 [2019-08-29]. ISBN 978-0-520-061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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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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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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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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