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上訴委員會
稅務上訴委員會(英文:Board of Review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縮寫:BOR)係香港獨立嘅法定團體,1947年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65條嘅規定成立,負責喺稅務上訴作出聆訊同裁決。
提出上訴
[編輯]任何人士可以喺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之下,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書記發出上訴通知,提出上訴:
- 當事人已經對任何評稅作出有效嘅反對,但係稅務局局長喺考慮嗰項反對嘅時候冇同佢達成協議,佢就可以喺局長嘅書面決定送交畀當事人之後嘅一個月內提出上訴;嗰份上訴通知必須附有以下資料:
- 局長嘅決定書副本一份;
- 上訴理由陳述書一份。
- 當事人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被評定補加稅後,可以喺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計起一個月內提出上訴;嗰份上訴通知必須附有以下資料:
- 評稅通知書副本一份;
- 上訴理由陳述書一份;
- 如果曾經接獲局長根據第82A(4)條發出嘅擬評定補加稅通知書,就要提交嗰份通知書嘅副本一份;
- 上訴人根據第82A(4)條作出嘅任何書面申述嘅副本一份。
聆訊小組嘅組成
[編輯]組成同職能
[編輯]聆訊小組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一定要係主席或副主席(簡稱主訊人),負責喺稅務上訴作出聆訊同裁決。委員會喺聆訊審議嘅任何事項,需要由出席聆訊並根據嗰件事項表決嘅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如果票數相同,就由主訊人除咗佢原有嘅一票之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聆訊通知書
[編輯]書記要喺接獲上訴通知書之後,編定嗰項聆訊上訴嘅時間,並需要畀上訴人同局長14日嘅上訴聆訊通知。喺聆訊上訴前任何時間,上訴人可以憑住交畀委員會書記嘅書面通知,將上訴取消;或上訴人同局長可以根據上訴人嘅評稅款額達成和解。凡係喺上訴達成和解,上訴人同局長需要簽署一份要有和解條款嘅和解書作為書面記錄,並需要將嗰份和解書呈交畀委員會批註。
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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