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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院制度

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是指现今中华民国所实际管辖领域内各级审判机关间之关系。

目前中华民国的法院体系除了专业法院之外,一般法院采双轨制,即分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除掌管民、刑事争讼事件外,于2014年以后,承平时期之军事审判业务,转归普通法院刑事庭审理,并由最高法院负责终审判决。行政法院则是负责关于行政事务的争讼,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终审判决。

司法院

司法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77条之规定,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除宪法法庭、职务法庭、刑事补偿法庭外,现行的司法院本身仅具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之地位[1]。目前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司法院下所设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惩戒法院,一般称此三机关为三终审机关。对此,司法院大法官于《释字第530号解释》中明确指出,司法院应为最高审判机关始符制宪本旨。

宪法法庭

宪法法庭

司法院共有大法官15人,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以及《宪法诉讼法》第1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依本法之规定审理下列案件:一、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二、机关争议案件。三、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四、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

刑事补偿法庭

依据《刑事补偿法》之规定,司法院刑事补偿法庭负责于补偿请求人不服原管辖机关所做出之决定不服,或是补偿决定违反刑事补偿法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或有其他依法不应补偿而补偿之情形,由最高检察署声请复审时,就该请求进行复审。刑事补偿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长指派最高法院院长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并以最高法院院长为审判长。

普通法院

最高法院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一般民、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另一方面,虽然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决并不会拘束下级法院,然而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例和决议则将会对下级法院产生一定拘束力,且判例亦常常为大法官违宪审查的标的(譬如:释字第153、177、182、256、271、297、……号解释)。而目前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区域下的全部领域皆为最高法院所管辖。最高法院依《法院组织法》第47条规定,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目前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所在地设在台北市,故最高法院现址位于台北市之中。且自1949年迁台以后,最高法院的判决字号皆冠上“台”字(台上、台抗、台声、台再、台职)。

目前最高法院设有民事7个法庭及刑事10个法庭来审理案件。

高等法院

依据《法院组织法》第31条之规定,各直辖市或特别区域皆有一个高等法院。然而随着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目前中华民国辖下的高等法院仅剩下台湾高等法院以及福建高等法院两座高等法院而已。另外,依据同条之规定,得视其地理环境及案件多寡,增设高等法院分院。就台湾高等法院而言,目前即设有4个分院,分别为台中、台南、高雄和花莲分院,而上述4个分院都受到本院的监督,不过在审级上并无隶属的关系。而福建高等法院则设有金门分院(实际上福建高等法院的管辖区域等于金门分院所辖的区域),由于福建高等法院并未有本院的建置,所以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是直接由司法院加以监督。

高等法院依照《法院组织法》第3条之规定,须由三个法官所组成的合议庭来审理案件。

近年亦有司法界团体建议设立台湾高等法院桃园分院,目前尚未形成政策。

地方法院

依据《法院组织法》第8条之规定,原则上一个(或省辖市),或一个直辖市设置一个地方法院,例外情况下可以视地理环境及案件多寡,增设分院或合设地方法院,就增设地方法院的分院而言,过去曾经存在过(例如,1981年到1990年期间的台北地方法院板桥分院、1984年到1995年期间的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1945到1947年期间的台南地方法院嘉义分院台北地方法院宜兰分院),现行地方法院层级已经无分院的建制。至于合设法院而言,目前新竹市新竹县合设新竹地方法院,嘉义市嘉义县合设嘉义地方法院。另外,此原则在大台北地区、高雄市属于例外,因为大台北地区人口众多的因素,所以将整个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分由台北、新北、士林和基隆四个地方法院来审理案件;而高雄市分由高雄、桥头两个地方法院来审理案件。

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中华民国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为全国行政诉讼之终审机关,依《行政法院组织法》第12条之规定,管辖下列事件:

  1.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诉或抗告之事件。
  2. 其他依法律规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辖之事件。

目前最高行政法院设有六个庭及一个审查庭来处理案件。

高等行政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管辖的区域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新竹县新竹市基隆市宜兰县花莲县金门县连江县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所管辖的区域有:苗栗县台中市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
  • 台南高等行政法院(筹设中)
台南高等行政法院仍在筹设中,预定地为台南市安平区金华段81地号,城市规划“机62”机关用地。目前先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分庭(2002年6月26日正式成立)采巡回庭方式运作,负责受理云林县嘉义县嘉义市台南市之行政诉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所管辖的区域有:嘉义县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县台东县澎湖县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地方行政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前身为“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盖为便利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自2012年9月6日起,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诉讼庭,行政诉讼制度将从过去的二级二审制改为三级二审制。依旧《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办理《行政诉讼法》中条列较为简单之行政诉讼,例如“简易诉讼程序事件”和“交通裁决诉讼程序事件”;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亦视为行政诉讼法中所称的“行政法院”。其中最大的改变在于过往由“地方法院刑事庭”审理的交通裁决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适用《行政诉讼法》加以审理,使公法事件能够回归行政诉讼审判。

而于2022年6月22日,立法院公布修正《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将原“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移至各高等行政法院下改称为“地方行政诉讼庭”,以求组织统一。新《行政诉讼法》内虽称“地方行政法院”,但依新制第3-1条规定,所谓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是以各高等行政法院于辖下分设高等行政诉讼庭与地方行政诉讼庭,分别继承原“高等行政法院”与“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之业务。[2]

惩戒法院

惩戒法院,是属中华民国司法院下设的机关,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为中华民国司法制度中的终审法院,掌理全国公务员之惩戒以及职务监督影响法官审判独立等事项。监察院通过之弹劾案可交由惩戒法院审判。

惩戒法院前称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除法官、检察官由司法院职务法庭审理外,凡遇公务员有违法失职情事,不论职等高低、政务官或事务官,统由该会依法审判。

2020年5月,立法院三读通过《公务员惩戒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将组织法修改为《惩戒法院组织法》并修改相关条文名称,并由一级一审制改为为一级二审制;原司法院职务法庭亦改隶惩戒法院。[3][4]

专业法院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是2008年7月1日,依据2007年3月28日公布的《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所设立的法院,属于专业法院之一,负责审理与智慧财产有关的案件。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依法掌理关于智慧财产之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之审判事务,此乃打破了过去中华民国法院的二元架构,其性质是介于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特殊法院。目前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的位置设在新北市板桥区

少年及家事法院

依据《少年事件处理法》第5条第1项之规定,直辖市设少年法院,其他县(市)得视其地理环境及案件多寡分别设少年法院。同条第2项并规定,尚未设少年法院地区,于地方法院设少年法庭。另外,第3项则规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设少年法庭。故可知,少年法院就其层级而言应属第一审法院,专门管辖依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应由少年法院审理的案件。并依据《家事事件法》第1编第2条之规定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处理之;未设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区,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处理之。 截至目前为止,仅有高雄市设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地方都是在地方法院中分别设立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或并设“少年及家事法庭”来处理相关案件。

军事法院

依据《军事审判法》第8条之规定,军事法院分三级,分别为地方军事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和最高军事法院。目前中华民国所有的军事法院皆归国防部管理监督,而非由司法院来加以管理监督,就此一直都有破坏宪法五权分立的疑义,司法院大法官于《释字436号解释》中亦认为:“...军事审判机关所行使者,亦属国家刑罚权之一种,其发动与运作,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独立、公正之审判机关与程序,并不得违背宪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等有关司法权建制之宪政原理,亦应遵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本于宪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诉讼权利及第七十七条之意旨,在平时经终审军事审判机关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应许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请求救济。...”司法院大法官借由可以向普通法院寻求救济的方式来适度调和此种行政权侵害司法权的争议。

2014年以前的军事审判制度中,尉官士官士兵军法案件以地方军事法院为初审法院,高等军事法院为二审法院,高等法院为一般案件之终审法院,最高法院为死刑、无期徒刑案件之终审法院。校官、将官军法案件则以高等军事法院为初审法院,最高军事法院为二审法院,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

由于洪仲丘事件的发烧,立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三读通过修正《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34条和第237条。现役军人非战时[注 1],若触犯《陆海空军刑法》的长官凌虐部属罪、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挠部属请愿,以及犯杀人、性侵害等罪者,都将移至一般司法机关追诉、处罚[5]。包含凌虐罪、不应惩罚而惩罚罪、阻挠部属陈情罪等案,将自《军审法》修法公告后,立即从军法机关移转到一般司法机构侦办,至于其他案件将在公告后5个月后施行 [6]。这意味着在平时,中华民国的军事案件将回归由普通法院设立军事法庭进行审理,结束军事案件一直以来均由国防部所设立之军事检察署、军事法院侦查、审理的状态。

随着第二阶段的案件和收容人于2014年1月13日全面移交给普通法院和法务部,中华民国的军事监狱及军事看守所正式走入历史,而军事法院及军事检察署平时仅处理刑事补偿案件[7]

注释

  1. ^ 依军事审判法第7条规定,战时系指抵御侵略而由总统依宪法宣告作战之期间。另外,战争或叛乱发生而宣告戒严之期间,视同战时。

参考文献

  1. ^ 参司法院释字第530号解释理由书最末段。
  2. ^ 王扬宇. 立院三讀 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中央通讯社. 2022-05-31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5). 
  3. ^ 立院三读 公惩会改称惩戒法院采一级二审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通讯社,2020-5-23
  4. ^ 惩戒法院今揭牌 许宗力:司法改革重要里程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广播电台,2020年7月17日
  5. ^ 軍審法修正三讀 洪案立即適用. 中央广播电台. 2013-08-06 [2013-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8-06). 
  6. ^ 司法院將設軍事法庭 軍審修法「一次到位、兩階段實施」. NOWnews 今日新闻网. 2013-08-06 [2013-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8-12). 
  7. ^ 軍法案件第二階段移轉 軍法暫時走入歷史. 中广新闻网. 2014-09-28 [2014-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15).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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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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